个人失信行为记录将保留5年 5年后消除
作者: Admin 时间: 2016-06-22 阅读: 936次
来源:信用广东网
6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就“目前从部委和地方都在大力推进失信‘黑名单’的使用,这无疑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失信行为,但是上过‘黑名单’的话是否意味着要背一辈子,在恢复和修复方面有什么样的考虑?”进行提问。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黑名单”制度,严格说是“红黑名单”制度,是我们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守法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激励的对象就是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惩戒对象就是“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是不是就永远不能翻身?对这一点,应该说《指导意见》包括此前《征信业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有限期惩戒,就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这是我们的《指导意见》第21条的规定。
另外,我们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上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这个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当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这是下一步我们需要深化和细化的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就是允许被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不失信,只要发生了失信行为,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