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近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根据此前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信息信用安全管理的内容,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
《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中的登记类信息;行政机关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中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此外,还包括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调解和执行中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群团组织履职中产生或掌握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
与此同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除取得本人书面同意外,禁止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上述公共信用信息将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多种方式披露。《草案》规定,湖北省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制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查询情况应当记载并自查询之日起保存3年。
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源单位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受理异议申请。
记者了解到,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限于各级政府、部门已经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各地、各部门提供的非公开信用信息,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照信源单位认定的查询权限,采取实名认证及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政府各部门之间共享和使用非公开信息,亦需获得信源单位的授权和省信用办的批准,防止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归集的信用信息被滥用。
违反信息使用规定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社会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出现“归集禁止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或者未经过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未履行保密义务以及超出法定或约定范围披露、应用信用信息的;泄露、窃取、买卖信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方面,《草案》规定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如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支持和便利,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对象。
对于失信的信用主体,根据其失信等级状况,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比如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限制参加国有土地出让、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活动,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将有力推动信用建设规范信息归集使用
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湖北省发改委主任李乐成曾表示,制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是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是加快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的需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国务院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已将地方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进展,作为对各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同时,《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加快省级信用立法,制定、完善信用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制度,尽快形成“顶层设计+信用运行+支撑保障”的制度框架。
此外,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过去侧重金融领域和企业信用管理转变为全面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加快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趋势不可逆转。这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对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全省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