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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柴跃廷谈构筑电商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6-05     阅读: 129

来源:亿邦动力网

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诚信分论坛上,清华大学电子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柴跃廷发表了题为《构筑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演讲。他表示,整个电商市场,最主要的行为主体或者说评估的对象应该三大类:生产型企业、经营型企业、平台服务型企业。主要通过主体、客体和过长三个维度,系统化地评估一个行为主体的信用问题。对于获取的相关数据,要克服过去传统思维方式,只要是把这些数据能够共享和交换就足够,只求所用,不求所有。

  据悉, “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于528日至61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本届大会由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北京市商务局承办。

  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会以“数据驱动·开放融合”为主题,旨在分享全球电商发展最前沿的理念和成果,洞悉全球电商最新发展趋势,聚焦探讨电商热点话题,进一步突出高端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特点,引领全球电商发展。

清华大学电子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柴跃廷

  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

  以下是演讲实录:

  柴跃廷: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电商信用体系建设的事情。我个人深深地体会到,要做好电商的信用体系建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归纳起来,最大的困难有三方面,第一个方面,做好电商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部门相关,离开政府相关部门,体系建不起来。第二个方面,各大电商平台对电商信用的评估,对评估对象、内容、方法、结果没有统一的标准。第三个方面,突发事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如何评估?

  涉及到信用评估方法。做好电商信用体系建设,确确实实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提出了电商信用体系的基本解决方案,也是原则性的。现在没有到实际当中真正的实施,还需要靠大家努力。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大家的努力,把电商的信用体系建设真正的做起来。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电商信用究竟评估谁?评估什么东西?数据来源怎么来?评估结束以后,它的信用的披露方式,怎么披露,通过什么渠道披露?我们围绕这些最关键的核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想法。

  评估对象。整个电商市场,最主要的行为主体或者说评估的对象应该三大类:生产型企业、经营型企业、平台服务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企业作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产品的经营者,对其的信用评估还是有所区别的。

  评估什么?我们主要通过主体、客体和过长三个维度,系统化地评估一个行为主体的信用问题。这是从系统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三类主体如何评估?对生产型的企业,重点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网站上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对它的基础信息存在着不一致,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尤其引发对可信度怀疑,所以要评估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从客体的维度评估这个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者说提供的服务,对它的基础信息的描述是不是准确的,真实的,完整的,一致的。然后评估这个企业在网上的交易活动过程当中,用户对它的评价或者说相关环节对它的评价。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过程三个维度评价一个生产型企业的信用。

  经营型的企业和生产型的企业差不多,最大的不一样就是在客体方面,交易客体的维度。经营企业经营的商品并不是它自己生产的,那就要评价它所经营的商品引用生产企业的信息是不是真实的,准确的,一致的,完整的。

  平台服务型的企业。平台是不直接参加交易的,所以对平台型的或者说服务型的企业,第一个从主体的维度评估它自身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客体的维度,平台注册用户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估在它所在的平台用户注册信息的准确,完整和一致性。

  数据来源。主要通过三个渠道来收集相关的数据,一个渠道就是所谓的企业自身的注册信息。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一定的自律和法规的规定,引导我们的评估对象,也就是所谓的生产型的企业和经营型的企业以及平台企业,能够通过大家共同建设信用服务平台注册它完整的企业信息,以及相关的商品的信息;第二个渠道,相关政府部门所能够提供的信息,这个信息包括市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比如工信部门就拥有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也有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等等,也有企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第三个渠道,我们从网上获取的信息,网上的用户评价。对于三类数据来源,要克服过去传统思维方式,只要是把这些数据能够共享和交换就足够,只求所用,不求所有,这是我们在数据方面应该贯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信用信息披露原则。信用信息如何披露?披露给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对象?其实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对象,应该有不同的披露方式。我们立了几条原则,第一条原则,这些评估对象的信用值应该对所有的政府相关部门无条件开放;第二条原则,评估对象的信用值对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对象,应该是无条件的开放;第三条原则,对象的信用相关的客观数据,没有主观加工的客观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第四条原则,个人的信用信息是不是对全社会开放,由个人决定,要给评估对象的自主权。

  信用披露的渠道。第一个渠道,对政府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数据接口的方式连通;第二个渠道,通过我们建设的信用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三个渠道,各大的电商网站。可以通过这三个渠道,以不同的方式,手机app,网站查询和主动获取,形式多种多样。

  如果这些问题都能够解决,其实建设一个中立的,具有公共性质的电商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就能打通两端:一端打通了电商的交易平台,一端打通了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是完全中立的,社会化的公共性质的,没有任何利益瓜葛的。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大的特色有三个方面。

  第一,信用评估的解决方案或者信用信息的解决方案,考虑政府和社会共治。不能完全靠政府,也不能完全靠社会。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采集管理维护信用相关的信息,有利于共同形成一个社会共治的电商市场。

  第二,管理和服务并举。我们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希望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能够免费地、无条件地提供给所有的电商网站共享交换。如果这些信息能够交换和共享,其实会大大地降低整个电商市场的运营成本。

  第三,自主和义务并重。明确提出电商信用的披露原则,既尊重它的自主性,又尊重它的自律性。

这就是目前提出的电商领域里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在某一些地方逐渐地试点。让我们逐渐地推进电商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谢谢大家!